2006年4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赔偿标准城乡不一坚冰渐破
安徽首次实现“同命同价”
肖献松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
    2005年7月7日17时左右,金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合肥市张洼路至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附近,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11岁小学生方方(化名)。事故发生后,方方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8319.9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方方来自农村,属农村户口,但方方所在的合肥市某小学出具证明,证实方方早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按照省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指导意见,其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直接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同时,方方的父母也于2年前来合肥打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参照高院的指导意见,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方方受伤后的护理费也可以根据该指导意见,依据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
    在审理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后,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被告同意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因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案中,方方可得到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多2.5万元以上的赔偿。
    日前,该调解已经生效。